解除查封申请书 紧急请求立即解除违法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 年 4 月 16 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 20 号锡缘轩,电话:15874763333
紧急请求事项 2025 年 11 月 5 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 号一层 29
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25)石民一初字第 53-7 号、53-8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 49 号一层 29
1 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 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25 年 2 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 49 号一层门面311
445 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
[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25)珠执第 105-5 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 70 万元,后执 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 08043306 号 , 现 变 更 为 衡 房 权 证 石 鼓 区 字 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 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