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国际经验与启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国际经验与启示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信用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一般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着手建立本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了解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特点,分析发展中国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实践,将为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有益的经验。?一、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经验发达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方面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各国国情和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一种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一)美国的做法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成熟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状况。1.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二战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美国信用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诸如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等问题,其中特别敏感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鉴于信用市场的发展状况,有关方面对国会出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提出了强烈要求,于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CreditReportingAct)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其中一项被称之为“信用控制法(CreditControlAct)”的法律在80年代被终止使用。其他和信用行业比较密切的法律包括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CreditOortunity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DebtCollectioracticeAct)、公平信用结帐法(FairCreditBillingAct)、诚实租借法(TruthinLendingAct)、信用卡发行法(CreditCardIuanceAct)、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FairCreditandChargeCardDisclosureAct)、电子资金转帐法(ElectronicFundTraferAct)、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ItitutioDeregulationandMonetaryControlAct)、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Garn-StGermainDepositoryItitutionAct)、银行平等竞争法(CompetitiveEqualityBankingAct)、房屋抵押公开法(HomeMortgageDisclosureAct)、房屋贷款人保护法(HomeEquityLoanCoumerProtectionAct)、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FinancialItitutioReform,Recovery,andEnforcementAct)、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RepairOrganizationAct)、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Act)等。上述法案,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而且几乎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在美国生效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中,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与约束,而对征信行业中企业资信调查和市场调查行业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于1971年4月开始实施,是规范信用报告行业的基本法。该法所规范的主体是“消费者报告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使用者”。FCRA规定,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局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及依据,消费者具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对于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最重要的规范是限制了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使用和传播的范围。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他合法使用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与信用交易有关;(2)为雇佣目的;(3)承做保险;(4)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5)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对于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中的负面信用信息,法律规定在指定的年限后,可以在资信调查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