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员(原是设备库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责任第 1 条 积极主动配合机电科科长开展机电设备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第 2 条 根据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以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第 3 条 根据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设备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要立即组织整改。第 4 条 发现设备库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的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机电科长汇报。第 5 条 组织编制设备及其配件计划,并负责组织设备修理前后的鉴定工作。第 6 条 协助机电科长完成对矿机修厂加工、维修的监督管理第 7 条 常常深化现场,掌握设备的使用运转情况。第 8 条 协助机电科长依据制定全年的生产计划安排制定全年的设备使用维修的管理规划。第 9 条 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提出进一步改善工作的具体建议。第 10 条 必须尽职尽责,法律规范操作行为,杜绝“三违”现象。第 11 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处罚第 12 条 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设备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据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 违规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 对工人屡次违规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予以制止的;(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有效措施的;(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3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给予设备管理员降级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据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 不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煤矿事故的;(二) 伪造甚至蓄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 阻挠、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4 条设备管理员对分工范围以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15 条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设备,设备管理员应负重要责任。第 16 条根据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设备库主任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决策失误致使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未完成分工范围以内的工作,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