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为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隐蔽工程检验程序,制订“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 验收程序见下图第二条 凡应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班组自我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项目部质量检查人员根据设计图纸和验收法律规范,检查原材料规格、型号、数量、部位及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和法律规范要求。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通知,施工班组应当立即整改,自我检查复查合格之后重新进行隐蔽验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第三条 项目部质量检查人员隐蔽验收检查合格,根据相关规定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隐蔽验收检查,如未达到验收要求,必须立即整改直至再次复查验收合格为止。并形成验收文件。第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要求到场验收的部位(项目),根据监理公司的通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监理公司签署验收文件,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第五条 隐蔽工程验收时,应详细填写被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被验收的部位和轴线、标高、规格和数量,如有必要应画出简图或说明,检查意见栏内不得使用“基本符合”等不肯定用语,亦不能无检查意见。第六条 擅自对应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进行隐蔽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和质量监督机构均有权要求剥离检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