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本标准第 4.7 和 4.8 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法定传染病及其他可能导致学生群体流行或暴发的非法定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要求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可参照执行。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7226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50099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WS/T100 学生营养午餐营养供给量建标 109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一)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学院校毕业或已获得医士(护士)以上职称者,以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为主要职责,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卫生保健工作人员。(二)保健教师:非医学院校毕业的教师,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而从事专职或兼职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人员。(三)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学校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或经培训合格的学校其他在编人员。(一)学校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本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二)学校成立由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应该包括学校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并随着学校人事变动,小组成员应及时调整。(三)学校每年应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并予以落实,同时将其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评。(四)学校每年应拨出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传染病的预防控制,以保证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五)寄宿制学校和 600 人以上的学校应设立医务室或者卫生室,并按不低于学生人数 600:1 的比例配备专职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六)学生人数不足 600 人的非寄宿制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开展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七)学校应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的设置优先考虑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八)学校应在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