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拆除活动。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及所属公司、控股公司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所属公司、控股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公司建设工程的管理部门是建设工程安全的主管部门,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制定的《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以及任命文件确定。第四条 公司所属企业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与建设工程相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识别并获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图集等文件,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条文的要求。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的合规性进行评审,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责任(义务)和权利,采取纠正措施。第六条 公司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立项(投资备案)、勘察、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等过程。第七条 采购部应当依法招标或直接发标,选择具有与建设工程所需相应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资质,相应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能够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工作任务。相关资质详见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八条 采购部应当对其选择的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所导致的不利后果负责。第九条 采购部应当与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国家规定的“制式合同”(示范合同)。采购部不得与上述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第十条 建设工程采购合同应当约定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范围。第二章 建设工程投资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当向当地政府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投资备案。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备案前应当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院编制。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内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在设计阶段进行设计补充。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