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释义-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7-13 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的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由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强制性
工伤保险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
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后,不管该单位是否发生工伤,发生多大程度和范围的工伤,都应按法律规定由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缴费单位不能因为没有发生工伤,而要求返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经办机构也不能因单位发生的工伤多,而要求该单位追加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能在确定用人单位下一轮费率时适当考虑其工伤基金支付情况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
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释义]本条是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1、关于以收定支、收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