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国家旅游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以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公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和办法等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下列文件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一)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文件转发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事务管理规范;(二)仅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三)旅游标准及其实施性文件;(四)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二章立项第四条局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规章的,应当有充分的调查研究依据,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机构和起草进度安排等内容,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立项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为国家旅游局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局法制机构”),负责立项审查,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条局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将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以及起草机构和起草进度报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章起草第七条综合性规章由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局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规章:(一)为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的;(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