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港置信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中机联供非晶体有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一中知行初字第1310 号 原告上海日港置信非晶体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02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锦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耀忠
委托代理人许章林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号银谷大厦 10-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北京中机联供非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2 区 30 号楼 607 室
法定代表人徐继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光华
委托代理人周瑞艳
原告上海日港置信非晶体金属有限公司(简称日港公司)因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24 年 12 月 22 日作出的第 14331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 14331 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 14331 号决定的相对方北京中机联供非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机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 2024 年 6 月 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日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耀忠、许章林,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杜宇、张华,第三人中机公司委托代理人牛光华、周瑞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 14331 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日港公司就中机公司拥有的第202420248714
4 号、名称为;设有双线圈结构的非晶单铁心;的有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
第 14331 号决定中认为: 证据 1:专利号为 ZL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