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港置信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中机联供非晶体有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一中知行初字第1310 号 原告上海日港置信非晶体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02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锦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耀忠。 委托代理人许章林。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号银谷大厦 10-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北京中机联供非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2 区 30 号楼 607 室。 法定代表人徐继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光华。 委托代理人周瑞艳。 原告上海日港置信非晶体金属有限公司(简称日港公司)因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24 年 12 月 22 日作出的第 14331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 14331 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 14331 号决定的相对方北京中机联供非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机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 2024 年 6 月 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耀忠、许章林,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杜宇、张华,第三人中机公司委托代理人牛光华、周瑞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 14331 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日港公司就中机公司拥有的第202420248714.4 号、名称为;设有双线圈结构的非晶单铁心;的有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第 14331 号决定中认为: 证据 1:专利号为 ZL202420248071.X 的中国有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共 7 页;证据 2:发表在《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2024 第 6 期上的;变压器铁心制造技术的进展;的复印件,共 2 页;证据 3:公开号为 WO99/00805A1 的国际申请专利说明书以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 1999年 1 月 7 日,共 24 页;证据 4:《变压器绕组制造工艺》(机械工业出版社),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第 259 页的复印件,2024 年 3 月第 1 版第 4次印刷,共 5 页;证据 5:发表在《变压器》2024 年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