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自然人独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名称:第六条公司住所: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址: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民、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议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