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东方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 公司(本合同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 原告:阿卜杜勒
瓦希德(ABDUL WAHEED),男,34 岁,巴基斯坦国籍,住上海市闵行区水清一村
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丰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卜杜勒
瓦希德(以下简称阿卜德勒)因与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航空公司)发生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阿卜杜勒诉称:原告与妻子、女儿、岳母(此三人另外起诉)原定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从上海乘飞机到卡拉奇
由于没有直达航班,故被告东方航空公司为原告等人安排的航程是先乘坐该公司航班从上海第香港,再乘坐香港国泰航空公司航班到卡拉奇
为此,原告支付了从上海到卡奇的全程费用,该公司也向原告出具了国际 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及客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告在上海浦东机场等候乘坐东方航空公司的 MU703 航班
该航班正常情况下 从上海起飞的时间是 11 点,到香港降落的时间是 13 点 30 分
但该航班当天足足延误了 3 个多小时,直至 16 点 30 分才到香港
在浦东 机场候机时,原告知道会错过国泰航空公司的衔接航班,曾反复询问该如何处理
东方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给了原告 4 张《续航情况登记表》,原告的妻子将该表填好后交还给该公司
登机前,原告又一再询问到香港后该怎么办
东方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由于原告填好了《续航情况登记表》,他们会帮助解决
MU703 航班到香港后,国泰航空公司的航班已经飞离
在香港机场,一位服务小姐将原告等人带到航班延误处理柜台后就离开了
后来来了一名东方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