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xx)平民三终字第 580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南召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金柱,男
委托代理人彭俊岭,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铁锤,男
委托代理人李国政,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x 月 x 日作出(20xx)宝民初字第 1303 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宝丰县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x 月 x 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xx 年 x 月 x 日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xx 年 x 月 x 日 22 时 40 分许,被告张铁锤驾驶其所有的豫 R30599 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宝丰县城北环路肖旗路口西侧时,与自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由原告驾驶的豫 DDD882 号嘉陵牌 100 型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20xx 年 x 月 x 日,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 20xx)第 250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铁锤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