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 乡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给我乡居(村)民制造文明、干净、安全、方便、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和法律规范我乡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乡行政区域内居(村)民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村)民安置小区,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对农民合法建筑物实行集中还建具有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住宅区域。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用于居住、办公、商贸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公用设备、公用场地和必要的安全、卫生、绿化等环境。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自治组织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修缮实施综合管理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备相应专业资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具有较为成熟的物业服务管理经验,经政府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后进入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备选库的专业管理服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本乡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及合法使用人。 第四条 本乡居(村)民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社区(村)委员会管理逐步过渡到业主自治管理再到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的渐进管理模式,坚持合同约定公共服务内容与特约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行物业管理企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 第五条 社会事务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的作用,合力推行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居(村)民安置小区应成立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一个居(村)民安置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推举产生的委员组成,可以选聘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参加。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 5 至 7 人组成,其中业主担任委员的比例应与其所代表的群体相适应,且总数不能少于全部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2 至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主任委员一名,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或推举产生,负责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其授权范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 15 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到社会事务办公室登记: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