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核心知识点大盘点 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下面是我整理的二建核心知识点大盘点 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考点一:合同价款约定 (一) 《计价法律规范》中规定,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纳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 采纳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一般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根据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 采纳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实践中最常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 考点二:工程计量 7 天 24 小时(两个点) (一) 单价合同的计量 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 2.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问题,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发包人收到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核实,发包人末进行,按承包人的量提交; 4.发包人现场计量,应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算结果; 5.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有误,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带认为正确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 7 天内复核,再通知承包人。 (二) 总价合同的计量 1.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按时间节点和形象进度进行计量; 3.发包人 7 天内对承包人的资料复核。 考点三:合同价款调整(四个点) (一) 工程量偏差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原则为: 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二) 物价变化 1.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 (1) 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价格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价格的较低者。 (三) 不可抗力谁的孩子谁抱走 不可抗力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开, 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