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 2 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 23 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告措施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状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状况下,法律容许当事人通过尤其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措施,来替代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置和转让前,假如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不必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置和转让时,假如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祈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替代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假如转让人但愿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协议,尤其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获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替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告措施
分为改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改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通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改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改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保障未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获得:原始获得是指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