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算施制度(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的评价公务员的德才体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增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组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组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非领导组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机关领导组员以外的公务员。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重视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措施,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原则和程序进行。第二章考核内容和原则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毕工作目的任务状况为重要根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体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体现。绩,是指完毕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体现。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毕平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的任务的状况以及出勤状况,可以采用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题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用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平时考核状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成果的重要根据。第六条年度考核的成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有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有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很好;(四)可以完毕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较差,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局限性;(四)能基本完毕本职工作,但完毕工作的数量局限性、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局限性。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