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二)第二单元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考点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P40)3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置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案例分析题)(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获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案例分析题)(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置、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案例分析题)【考点 2】不动产登记制度(P40)1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新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3 月 1 日起施行)的规定,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种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1)集体土地使用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案例分析题)3
改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改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改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改正
异议登记假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一样意”改正,利害关系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