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第 1 章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1
1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P1 按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构成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都要看)(1)纵向效力层级 P2(2)横向效力层级 P3(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P3(4)特殊状况的处理原则 P3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使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合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合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合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合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有国务院裁决
1.2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的重要规定 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重要规定理解各重要规定的名称、制定主体、调整范围和内容(重点是发改委的和与工程有关的及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投标的) 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1)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 《招投标法》原则规定了有关必须招标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详细范围和规模原则,报国务院同意后实行
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计委制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原则规定》详细规定了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原则
同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制定当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详细范围和规模原则
(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包括:1、中央投资项目;2、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 500 万元以上(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