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建议第二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书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判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仔细讨论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第三条盛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条 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办理工作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保证。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的提出第五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深化基层,加强调查讨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围绕本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进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怀的问题,提出建议、批判和意见。盛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协助代表了解本省经济社会进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怀的重大问题,为代表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批判和意见提供服务。代表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判和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第六条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提出建议、批判和意见应当实行书面形式,一事一议,填写联系方式,本人签名,字迹清楚可辨。第七条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司法案件材料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法律或者政策咨询的;(五)没有实际内容的';(六)不属于本省管辖范围的;(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的。代表提出前款所列事项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处理,由受理机构告知代表。第八条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有一名领衔代表,参加联名的代表在确认所提建议、批判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签名附议。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应当经本代表团过半数代表同意,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第九条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人大棠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第十条 代表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撤回建议、批判和意见。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一经撤回,办理工作自行终止。第十一条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