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证运输假商标卷烟案谈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2024 年,甲市 A 区烟草专卖局在其境内某市场附近查获一起无证伪装运输假冒商标卷烟案。执法人员在运输车上查获假冒商标卷烟800 余条,案值 10 万余元。经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得知:当事人胡某无正当职业,无固定经营场所,不具备经营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未办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当事人胡某承认先后三次从乙市用长途货运汽车伪装运输假冒商标卷烟至甲市 B 区某货运站,并在该货运站直接取货运往甲市各区。但胡某坚持未进行实质性销售行为,没有销售票据,没有违法所得。在案件分析过程中,以下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胡某的经营行为能否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论 胡某的经营行为是否能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胡某的经营行为能否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为人经营行为非法性的探讨 1、胡某经营烟草专卖业务不具备合法资格。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批发、运输等环节都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企业或个人经营烟草专卖业务都必须经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办理相关烟草专卖业务的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任何企业或个人经营烟草专卖业务实行属地经营属地管理的方式,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也确定了“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即意味着胡某经营烟草专卖业务应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有接受监督和管理的义务。胡某的经营行为发生在甲、乙两市和 A、B 两区之间,不论在甲、乙两市还是 A、B 两区经营烟草专卖业务都必须得到相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办理经营烟草专卖业务的许可证。胡某未未办理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即意味着不能跨省运输烟草专卖品,不具备从事运输烟草专卖品业务的合法资格。同时,胡某未在甲市 A 和 B 区办理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即意味着不能在甲市 A 和 B 区零售烟草专卖品,不具备从事零售烟草专卖品业务的合法资格。 所以,不论行为人运输烟草专卖品还是销售烟草专卖品都必须到相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零售许可证。否则,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或无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专卖品都不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所以,胡某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零售许可证跨区域经营烟草专卖业务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经营行为。 2、胡某的经营行为应以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