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书四篇代持股协议书 篇 1 接受股份人员(甲方):张胜崴 出让股份人员(乙方):蒋杰 鉴于: 1、出让股份人员以内部转让股权方式,将所其持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士科贸”)股权中的 44%转让给甲方; 2、本协议书中的甲方代表经理层与中层管理人员持股、签署协议,具体所代表的持股比例见代持股协议书附件; 3、鉴于国家目前对欧士(北京)科贸公司的主体有所限制,自然人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为此,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次代持的标的 1
1 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 25%,对应公司出资 元
乙方受托代持股的标的股权如下: 欧士(北京)科贸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代持出资 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 %; 欧士(北京)科贸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代持出资 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 %
2 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第二条 本次代持的期限 2
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 7
3 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
第 1 页 共 5 页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
1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加权等章程和法律给予的全部权利
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 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