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企业档案工作,服务于企业研发、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档案工作规定》和档案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档案。第三条 知识产权档案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文件。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五条 企业档案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应设置专职或兼职资料员或文书员,负责本单位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形成档案管理网络。并在业务上接受公司档案馆指导。第七条 境外企业档案管理参照《集团有限公司境外企业档案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 档案馆职责(一)学习贯彻并执行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及国家档案局的档案精神及法律法规。(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监督、指导、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项目的档案前期的资料整理工作。(三)制定年度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明确各门类档案归属与流向。(五)督促公司各职能部门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料的前期的收集、整理,对达到归档要求的资料予以接收,并配合上级单位完成对公司档案专项检查与验收工作。(六)对公司达到归档要求的文件材料予以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七)指导各职能部门、项目及专项工作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及归档工作。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职责(一)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谁形成,谁归档”原则,收集、整理、归档本部门(项目)文件,并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对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负责。(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负责。第十条 加强企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重大活动档案的立卷归档。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系统、完整、安全。第三章 业务工作第十一条 企业档案工作与业务活动(一)档案工作应纳入公司领导工作议事日程、企业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经济或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