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合同属于哪一类合同 供电合同属于哪一类合同 供电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别的物品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标的物为电、水、气、热力。这类商品既是生产、生活中的必需品,又是由有关单位垄断供应的,因此,为保障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法律不能不对其予以特别规制。 属于格式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采纳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尽管用方在标的物的用量、用时上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最终的决定权完全在供方。所以,这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由于电、水、气、热力的供应和使用具有连续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方须连续地供电、水、气、热力,用方须按期支付相应的价款。 我国《合同法》中仅对供用电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并于第 184 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这里仅以供用电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说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供电合同的权利义务 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1、安全供电的义务 根据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向用电人安全供电,是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供电人的供电质量包括电压频率、电压、供电可靠性须附和国家规定和约定的标准,供电的方式、时间、地址和点量等须附和合同的约定。《合同法》第 178 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根据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过或者预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供电人未根据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故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供电人因供电设计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依《合同法》第 181 条的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供电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以尽早恢复供电。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1、安全用电的义务 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络性,任何一个用电人的安全合理用电都关系到整个供电系统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