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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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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登海种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讨论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 原告: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莱州市城港路农科院南邻。 法定代表人:李登海,董事长。 委托 代理人:张继春,公司法律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邱祥华,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讨论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莱州市建新东街 23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刁家胜,农科所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光兴,山 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登海种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讨论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 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1 年 9 月 28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1 年 11 月 17 日、12 月 13 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继 春、邱祥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光兴、刁家胜和鉴定人郭景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 年 5 月 1 日,原告自行培 育的登海 9 号玉米杂交种被国家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 CNA19990061.2.2001 年 9 月,原告得知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山头乡山头村 村委会主任马军为被告代繁“掖单 53 号”玉米杂交种 400 亩,经原告方人员现场辨认鉴定,被告种植的 400 亩玉米杂交种为原告受法律保护的登海 9 号玉米杂交种。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原告的授权新品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 令被告 1、立即停止侵权,在法院的监督下将生产的侵权品种销毁,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赔偿因侵权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 431,200 元。3、赔偿原 告因制止侵权所产生的费用 55,400 元(其中差旅费 38,200 元,律师代理费 17,200 元)。4、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 国家农业部于 2000 年 5 月 1 日授权莱州市农业科学院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名称为登海 9 号,品种权号为 CNA19990061.2. 2. 登海 9 号品种权于 2001 年 1 月 15 日由莱州市家业科学院转让给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3. 2001 年 1 月 5 日登海 9 号品种权变更公告。 4. 登海 9 号说明书摘要。 5. 被告生产(繁殖)种子证据。a.证人(种植人)马军证词。证明被告让其代繁种子,品种名称为“掖单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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