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 2024 年 7 月 5 日,阿恢与阿翔签约,将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给阿翔后借款 280 万元。7 月 15 日,二人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而在阿恢向阿翔借款前一个月,即 2024 年 6 月 9 日,阿恢已经与阿枫及中介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阿恢将上述房产出售给阿枫,成交总价为 292 万元,6 月 25 日前阿枫向阿恢支付 210 万元。7月 11 日,三方又签订《补充约定》,约定阿恢与阿枫同意于当日签订厦门市网上买卖合同,交房时间为 7 月 20 日,过户时间为 7 月 30日前。同年 7 月 23 日,三方签订《房屋交割声明》,确认阿恢已于当日将房产交付阿枫使用。 2024 年 1 月 2 日,买受人阿枫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阿恢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判令阿恢清偿银行贷款,将讼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并偿付违约金等。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所签协议有效,阿恢清偿尚欠银行的全部贷款并办理解除抵押权登记手续,阿恢应在注销抵押权登记后十日内协助阿枫办理讼争房产的过户登记,并向阿枫支付相应违约金。阿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2024 年 1 月 15 日,债权人阿翔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债务人阿恢立即偿还其 280 万元及利息,并确认阿翔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买受人阿枫则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请求判决阿翔与阿恢之间设定的抵押无效。该案一审法院认为,阿恢与阿翔之间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有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法院驳回了阿枫的诉求,判令阿恢向阿翔偿付借款 280 万元及利息,如阿恢不还款,阿翔有权拍卖阿恢的抵押房产。 宣判后,阿枫上诉。厦门中院二审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讼争抵押权是否有效。阿恢与阿枫签订房产买卖协议,该房产虽尚未过户至阿枫名下,但阿枫已付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使用该房。阿恢之后将讼争房产抵押向阿翔借款,应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但阿枫无法证实阿翔与阿恢属恶意串通,且讼争房产担保的借款已实际出借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根据民法典规定,阿翔已善意取得抵押权。综上,阿枫主张抵押权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网签备案不等于取得房屋产权 该案审判长张*法官认为,法院二审适用民法典善意取得规定依法保护了债权人权益,但该案存在的以下法律问题及相关行政管理问题值得重视: 一是正确认定买卖二手房网签备案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办法及实施细则,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