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代位权成立条件: 债的合法性
这是代位权存在的首要条件
它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此,债权债务产生的依据无碍代位权的成立,不管是合同之债、侵权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只要是合法之债,均可成为代位权之基础
反之,若所存之债为非法,如赌债、毒资等非法形成之债,则不能以代位权主张权利
对于那些非显而易见,只能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才能确定为不能合法存在的债权,如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况,则需分别考察其能否成立代位权
如因违法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假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同理,若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次债务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可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合同法解释》)第 13 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该条司法解释应理解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届满,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在此,还必须强调“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关于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推断标准,只能看其是否实行了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只有实行“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债权,才能在此成为代位权的法定抗辩事由
除此之外,债务人已通过其它任何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