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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案件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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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 12 根肋骨案件二审宣判 一、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 12 根肋骨案件宣判 药店经营者在这起案件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方面原因: 1、实施心肺复苏的经营者具有毕业于医学院,具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有行医的执业资格,所以属于不属于非法行医。 2、实施心肺复苏者,在实施的过程中,遵守相关诊疗法律规范,对压断老人肋骨不存在过错。 3、实施心肺复苏者,是在紧急情况下对老人进行救助行为,因此造成老人损害,用为协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老人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法律规范;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关怀、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实行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其中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行医资格的人员,要持证上岗。 2、主观要件 发生医疗事故主观上是过失的,并不是故意引发医疗事故的。 3、客体要件 客观上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法律规范、常规、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的行为。 4、客观要件 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假如没有发生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较为轻微的,后果并不明显的,就不认为是医疗事故。 5、不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的过失行为和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病人受损害的情形只能由医疗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药店经营者实施心肺复苏,压断老人肋骨,之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当事人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属于合法执业,并且在实施心肺复苏时遵守诊疗规划没有过错,再次是秘于紧急协助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网进行咨询。此文档下载后,可根据您的需要随意编辑修改,欢迎您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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