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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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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奖惩长效工作机制,惩戒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最大限度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执行主体是莲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乡镇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县安监局、乡镇安监办的监管人员,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人,县驻乡 镇安全生产督导组。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励每年一次。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乡镇政府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乡镇”。 第六条各高危行业和交通行业领域的县级主管部门,本行业年度内安全生产死亡人数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内,且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各负有安全生产 监管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本行业、部门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第七条县驻乡镇安全生产督导组所督导区域内年度内安全生产实现“零死亡”的,由县安委会向督导组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八条对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颁发《安全生产奖励书》和奖金;对有功人员由所在单位颁发奖金。 第九条对在年度内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干部,由县安委会在年终时评选“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安全生产评选奖励工作,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县人保、财政等部门,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评,提出初评意见,上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安委会执行。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乡镇或部门,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追究该乡镇或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或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责令该乡镇或单位的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整改承诺书,在规定时间内切实予以整改:因排查整改不力致使监管责任范围内企业存在重大隐患;因打击不力致使监管责任范围内存在非法生产;因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定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未按要求成立专门的安监机构或未落实监管责任人,出现监管工作失责失职问题。 第十三条因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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