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和避难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数目和布置 为保证人员在火灾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公共建筑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且 其应分散布置;公共建筑内的房间、厅和室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门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 的数 H 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最应经计 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
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 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
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 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
符合表 7・2 规定的公共建筑
可设置 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表 72 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毎层最大建筑面积(m
)人 数—、二级 3 层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三级 3 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25 人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15 人 (2)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
可利用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
应采纳防火墙与相邻防火 分区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建筑面积 不大于 1000m2 的防火分区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 度的 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3)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 间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