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抵押借款合同(集锦 15 篇)公司抵押借款合同 1 抵押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住所:电话:抵押权人: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为确保借字第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2、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第四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独立性条款 1、本条款与本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视为双方之间的另外一份合同,仅为便利之目的书写在本合同之中。 2、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检查。假如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十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的财产保险。保险期至少应长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 2、在保险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假如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 3、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乙方保管。 4、甲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乙方为优先受偿人的,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乙方。 5、对该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