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1064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10648 号 原告张 X 被告李 XX 委托代理人黄 X 第三人李 X 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邬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 X 与被告李 XX 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6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根华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被告李 XX 及委托代理人黄 X 到庭参加了诉讼
审理中本院根据李 X 的申请,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12 月 16 日、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 X、被告李 XX 及委托代理人黄 X、第三人李 X 的委托代理人胡小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 X 诉称,原、被告于 1993 年 3 月结婚,拥有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荡湾新村 XX 室的房产一套
因夫妻感情破裂,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由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24)汇民一(民)初字第 41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
但该判决书对夫妻共有房产未作任何处理
2024 年 6 月 30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 1195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荡湾新村 XX 室房屋依法各半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 XX 辩称,讼争的房屋虽然是以原告的名义购买的,但购买房屋时李X 同样出资了,故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中院的判决虽然撤销了南汇法院的判决,但没有确认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主张的份额原告亲自签名赠与了李 X,故房屋产权是李 X 的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第三人李 X 诉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