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委托合同五篇公司委托合同 篇 1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代表本企业为 (项目名称)的代理人。 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利等,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代理权给其他任何人。 特此委托。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司委托合同 篇 2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 XXX 系 XXX 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XXX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XXX 村庄道路硬化项目签订合同、资金结算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开工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XXX 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公司委托合同 篇 3 原告杨林,男,1966 年 5 月 20 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 115 号。 委托代理人陈晖,女,1972 年 3 月 26 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 2 号 12 栋 2405 房。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 a 座 1803 号。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 XX 年 7 月 31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 傅旭光参加的合议庭,于 XX 年 9 月 1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艳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林诉称:XX 年 7 月 10 日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根据约定,原告于 7 月 10 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 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