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参考格式 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 卖方: 地址:中国北京 电话: 传真: 电传: 买方: 地址:美国洛杉矾 电话: 传真: 电传: 双方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l)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 (7)包装: (8)喷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 FOB 或 CFR 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 CIF 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 110%投保 险;附加险 ; (13)支付条款: 13.l 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 日,在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 托收(D/P 或 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票付款期限为 后 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l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 份; (c)在 CIF 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d)装箱单一式 份; (e)品质证明书; (f)原产地证明书。 (15)装运条件 3 15.l 在 FOB 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 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受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估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假如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假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15.2 在 FOB,CFR 和 CIF 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