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代理合同 3 篇委托代理合同 篇 1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转让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产”)之有关法律事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作为甲方办理该房产有关转让手续的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之事项为: 1、就转让该房产事宜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2、协助甲方与买受人签订有关房屋转让协议; 3、代为办理该房产的立契过户手续; 4、在办理上述手续时,代收并代为缴纳政府部门收取有关税费; 5、代为向有关部门提交与该房产转让事宜的有关文件; 6、代为本人签署与上述事宜有关的一切文件; 7、其他有关事宜。 三、为完成上述委托事项甲方需向乙方做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在委托期间甲方就转让该房产事宜而向乙方做出的任何授权均为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不得私自单方面撤销授权。 2、保证该房产真实、合法(包括符合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存在,保证此房产没有任何法律纠纷,在此房产登记过户之前所有与该房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房屋交易过户所需的证件、材料及相关费用,履行规定的义务。并且在此保证其向乙方提交之各种证件、文件(包括复印件)均为合法、有效。 4、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他人处理本协议所涉及房屋相关的事务。 5、甲方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将所转让该房屋的银行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并且在当日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与乙方。 甲方同时承诺:在该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交与乙方后至该房产产权过户至买受人名下之前甲方不得私自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挂失等损害乙方和买受人的行为。 6、甲方同意在收到该房产全部房款后由乙方直接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已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交予买受人。 四、乙方为完成上述委托事项向甲方做出以下承诺: 1、乙方保证其指定之律师及有关工作人员仔细、负责、高效率地完成甲方委托之事项。 2、在该房产产权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后三个工作日将房款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五、代理费 1、甲方应于签署本协议之同时按甲方转让该房产成交价的0.25%向乙方支付代理费,计人民币 元。 2、甲方若违反本协议第三条规定之义务,乙方有权终止代理甲方所办理手续之事项,且所收代理费概不退还。 3、乙方指定之律师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