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明确有关方面的工作责任,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委托部门的书面委托要求,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为对象,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为载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检查、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财经、审计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及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考察、任免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为促进廉政建设和维护财经秩序提供服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市(州)、县(市、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的单位,以及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直属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按《四川省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1]35号)和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对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凡已经或拟提拔、调任为省、市、县党委、政府管理的干部,分别由省、市、县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