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 1 答辩人:XXXXX 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酬劳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 3 期工程施工场地工作
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酬劳
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 XXX3 期工程施工场地受伤
其中,证人 A 系被答辩人老乡且 A 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原因及过程均没看见;证人 B 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xxxx 年 3 月 31 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xxxx 年 5 月 3 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
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 XXX3 期工程施工场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及时到附近(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
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