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暗藏的试用期陷阱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等同于合同期等表现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陷阱二: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 6 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假如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根据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3 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在原试用期届满后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
假如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旧不能推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就应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零工资”试用
《劳动合同法》第 20 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