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代理合同可否约定定金 一、区域代理合同可否约定定金 签订区域代理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定金,定金支付后,定金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继续代理有法律效力吗 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通常情况下,在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委托合同的,双方的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不得依照原代理合同继续行驶代理权
代理人擅自继续行驶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的,属无权代理行为,而该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及相对人都应该遵循并如约履行; 当被代理人不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被代理人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该由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行为造成损失,代理人要担责 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造成损失,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应的损失
例如代理人与他人签订的无权代理合同,明显有损被代理人利益,但又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