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工程合同 十三、工程合同 立合同单位: 与 双方除依照国家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外,并根据本项工程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详见合同附表一) 附表一 工程项目一览表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投资性质 结构 层数 设计单位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备注 第二条 工程地点: 第三条 建筑面积: 第四条 工程造价: 第五条 包工形式及材料、设备供应:(详见合同附表二) 附表二 材料设备供应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供给时间 备注 第六条 付款办法: 第七条 技术资料供应:施工详图份,设计概算份,钻探资料份,于 月 日交齐。 第八条 工程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工。 第九条 工程质量:依据本工程的施工详图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法律规范为准。 第十条 工程保修(详见合同附表三) 附表三 建筑工程保修书年月日 工程项目名称 保修工程内容: 二、保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在保修期限内,确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愿在最短时间内负责保修,不另收费。 施工单位 公章 工程负责人 第十一条 奖励与罚则: 第十二条 临时设施: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建设单位收执 份(其中一份送合同鉴证机关,一份送建设银行);施工单位收执 份。 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合同双方代表签章经鉴证或公证机关鉴证或公证后生效,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价款结清后失效。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建设单位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单位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