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一、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注册须知 一、初始注册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规定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注册申请表(1 式 2 份); 2、注册师申请在此设计单位初次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 4、聘任单位出具的受聘人的聘任协议复印件(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 1年,且协议中应有本人签字); 5、聘任单位出具的受聘人职业道德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终一种服务期满 2 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容许其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方为有效; 6、聘任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 3 个月内体检有效); 8、获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文献; 9、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献;若为在职教师,还应按 “高等学校(院)在职教师注册须知”中规定,出具对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师申请表并提交聘任单位; 2、聘任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注册材料一并报所在建设局主管部门; 3、各建设局主管部门对其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注册申请表对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后报省管理委员会(构造)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构造)办公室初审后,报全国管委会审定,注册人员证书及印章统一由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在省注册中心领取并下发到注册本人手中。 二、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任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 式 2 份); 2、注册师申请变更至新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聘任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任协议复印件(至变更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 年,且协议中应有本人签字); 4、原聘任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任协议的证明及同意其调动(离退休人员的外聘)证明; 5、原聘任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 2 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6、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印章; 7、新聘任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8、继续注册时规定变更时,需同步提供参与继续教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