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工程总承包单位 EPC 模式下资质认定及责任承担引言:2019 年 12 月,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书 020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很多较有争议的问题的系统回答,《管理办法》中新的规定亦成为目前实务研究的热点,《管理办法》明确回复了 EPC 总承包单位资质认定问题,肯定了总承包单位组建联合体问题,这也为目前尚存争议的联合体债务承担等系列争议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基础
EPC 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认定关于 EPC 总承包单位资质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理论和实务存在冲突的命题,对此一般存在两种争议
一部分观点认为总承包单位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另一部分观点认为总承包单位只需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一)总承包单位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第一,从 EPC 模式的概念出发
“E”“p”“c”三个字母分别是“设计”“采购”“施工”三词的英文缩写,EPC 是指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负责
《建筑法》第 13 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 1 条规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既然 EPC 的内涵是将设计、采购、施工三者融为一体,那么从逻辑上来说,从事 EPC 的主体就必须按照《建筑法》的8要求同时具备设计和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