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项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南宁市(项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为维护(项目名称)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名称)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项目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第一章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应代表和维护(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制造干净、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二、业主大会的决定对(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主大会由(项目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房管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关费用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有关人员酬劳、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其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项目名称)内公告,并接受业主的质询
经费来源于(1); (2)
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使用、管理的相关资料应当保密,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主管部门
拒绝改正的,主管部门应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