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法律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开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