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接送学生车辆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法律规范车辆营运和行车行为,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 23 号令)和《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营运和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接送学生车辆是指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符合要求,在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证件齐全,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或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第四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公安、教育、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职责。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五条接送学生车辆必须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乡镇(街道)学校根据车主申请,持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保险单和租车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报乡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初审后,由乡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向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直学校需接送学生的,由学校初审后持上述有效证件向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审验合格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 7 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 (三)年龄 5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恶劣品行记录。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监督接送学生车辆的日常运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有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