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政务督查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精神本着激励工作、强化落实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市以上驻有关单位中,承担下列考核内容中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列入年度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 1、《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2、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 3、市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以及全县重大督查事项等专项督查落实情况; 4、市、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5、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政府有关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6、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7、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或县政府督查科立项督查的其他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三、计分标准 (一)计分原则。考核计分实行积分制,考核分=基础分+加分-减分 (二)评分标准。基础分为 100 分,列入考核内容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按时限反馈办理、落实情况且达到督办要求的,得基础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承办的督查任务完成情况,适当考虑工作量大小实行工作量调节考核,并根据以下标准对承办单位予以加分或减分。 1.加分标准 (1)各乡镇(街道)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市以上驻有关单位承办的督查事项办理、落实情况或督查工作经验性材料,经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呈报,县政府领导同志作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次)加 3 分; (2)属市政府督办、交办事项,经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转报,其办理、落实情况受到市政府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的,每件(次)加 5 分; (3)在《政务督查》刊发督查工作经验的,每篇加 2 分; (4)在《政务督查》刊发督查工作经验的,每篇加 5 分; (5)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全部按时办结,且面复率和代表、委员反馈满意率达 100%的,以 5 件为基数每承办 5 件(包括主办件、协办件),其承办单位加 0.5 分(不能被 5 整除的按四舍五入法计算),加分上限为 4 分; (6)所承办的单个督查事项,经督查组认定给予肯定或表扬的,其承办单位每项次加 1 分,所有承办单位对单个督查事项均完成较好的,其主管部门(单位)每项次加 1 分; (7)年内所承办的督查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除外)全部及时、高质量地落实完毕,没有出现催办或退回重办现象的,以 3 项为基数,每承办 3 项,其承办单位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