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集锦 11篇)篇 1: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12 月 1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90 次会议讨论通过,自 1912 月 29 日起施行
本文拟就《合同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关于法律适用范围问题 法律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时间效力、对象效力和空间效力
由于对合同法的空间效力即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目前不存在疑问,对象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合同法解释》的第一个问题法律适用范围是仅就合同法的时间效力而言的,旨在解决合同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必定遇到的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合同法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合同关系到底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是合同法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合同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合同法施行后,对基于其施行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就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合同法施行前当事人依照《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合同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三部合同法已经被合同法明文废止,还能否引用
对此,有从新说与从旧说两种观点
从新说认为,合同法施行前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仍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办;假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法施行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时,一律适用合同法
因为合同法包括了三部合同法中有关合同的内容,只是在三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二者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
从旧说认为,合同法施行前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假如发生合同纠纷,即使在合同法施行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