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土地可以协议出让 哪些土地可以协议出让 1、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公告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实行协议方式,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实行协议方式,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已出让、租赁土地申请改变用地规划条件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可以采纳协议方式; 6、在划拨供应的建设项目中,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的配套项目,建设用地不能分割供应的,可以采纳协议方式供应; 7、对无法单独确定规划条件实施供应的城市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按规划部门批准的相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协议出让给该建设项目主体; 8、利用地铁站、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公共空间进行上盖物业或多功能立体开发利用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已经取得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地铁站、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配套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自主开发为主,物业自持; 9、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1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纳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1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