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5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 2024 年 1 月 1日起施行
部长郑*林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a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 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