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养老保险责任明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职工从国家的羽翼下走向社会,只有在这时人们才意识到,还要从自己的劳动中留下一笔“扣除”来应付包括生老病死伤残与失业等在内的各种风险。过去完全由政府支撑着的这幢大厦,现在要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支撑。国家的无限责任转向有限责任。 这时国家的责任应主要体现为: l、用法律法规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实施,保证基金的征收和养老金的发放; 2、通过政府预算以不同的方式承担部分养老保险费用; 3、在基金不敷使用时,充当“最后出台”的角色。 企业肩挑新老职工养老的两副担子 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严格界定了企业和个人的养老保险责任,企业实际上挑着新、老职工养老的两副担子: 第一副担子。企业要为尚未退休的参保人(“中人”和“新人”)缴纳后延的养老保险费并分担部分个人帐户的费用(通过基金的积累部分体现)。 第二副担子。企业要为已经退休的职工(“老人”)缴纳过去已经贡献给国家的养老费用,同时还要为新增长的退休人员(退休的“中人”)缴纳政策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通过基金的现收现付部分体现): 1994 年广东省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时,从旧制度转换到新制度的退休人员有 116 万人,在职职工 484 万人,征收养老保险费 41.l 亿元,相当于工资总额 17 .3%,其中用于支付养老金 33. 5 亿元,相当于工资总额 14.1%。如企业只为在职职工缴费,费率仅需 3 .2%。随着职工队伍老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该省离退休人员以年平均 8 .5%的速度递增,在职职工则以 4. 2%的速度递减,至 1997 年,全省平均费率上升到 18%,有7 个市、50 多个县区超过国家规定的 20%的上限。企业负担超过极限的主要原因,除覆盖面限制外,还有一个保险责任转移问题,使养老保险费用一开始就处于高起点之上。 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尚在挂帐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简单的社会统筹走上统帐结合道路的目的是改变过去吃社会大锅饭的“现收现付制”,建立国家、企业、个人三者明确的社会保险责任关系,形成“部分积累”的基金制,这是符合我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模式。 基金从“现收现付制”到“部分积累制”的转变,需要有一个“转制成本”。转制成本包括:l、对新制度实施前已退休人员今后需要支付的养老金的一定补偿;2、对旧制度转向新制度的“国家职工”补偿过去没有“扣除”积累的“虚拟个人帐户”,或对支付“视同缴费年限”费用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