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抵押合同 国有土地抵押合同 1 抵押人(甲方): 立合同单位 抵押权人(乙方): 甲方为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苏省抵押货款暂行办法》、《淮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乙方,作为甲方 的保证,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宗地座落于 ,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 ,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土地使用证编号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经评估,并由(市)区国土资源局确认使用权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
许可抵押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该宗地曾于 年 月 日抵押给
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甲方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许可抵押的限额,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土地范围已经双方确认(见附图)
第三条 担保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四条 设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 抵押期限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占管
甲方应保证土地的完整
甲方在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乙方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
第七条 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毁损时,甲方应实行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企业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时,应通知对方并由新的企业或继承人、遗产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